邮乐预售业务管理规范
第 一 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邮乐预售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乐预售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邮乐预售用户。
第 二 章 定义
第叁条 邮乐预售(C2B)模式,指商家提供一个商品或者服务方案,通过邮乐预售产品工具聚集消费者订单,按照事先约定将商品和(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一种销售模式。
第四条 邮乐预售产品工具, 是指邮乐网为支持商家进行邮乐预售模式销售,而提供的系统产品工具。邮乐预售商品以固定的价格进行售卖,不因购买人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交易支付由"立刻付定金"和"预售结束后付尾款"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邮乐预售商品,指邮乐商家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发布的商品。邮乐预售商品的宝贝详情页面显示商品预售价和其中所含定金金额,交易支付由"立刻付定金"和"预售结束后付尾款"两部分组成,并显示商品发货时间;仅在商品标题或商品详情页标示预售字样,而未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的商品,不属于邮乐预售商品。
第六条 邮乐预售用户, 是指特定商家和特定买家。
特定商家,是指按照邮乐预售模式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销售邮乐预售商品的邮乐商家;
特定买家,是指购买邮乐预售商品的消费者。
第七条 邮乐预售商品价格,是指邮乐预售商品的售卖价格。邮乐预售商品价格由定金和尾款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定金,是指买家在购买邮乐预售商品时,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主要用作购买邮乐预售商品的担保和确定购买名额,买家需在拍下商品后30分钟内支付成功;
第九条 尾款,是指邮乐预售商品价格减去定金翻倍后买家还需支付的对应数额的金钱。
第 叁 章 准入
第十条 【邮乐预售商家/商品准入条件】申请加入邮乐预售的商家/商品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并通过各商品对应类目的审核,邮乐不承诺满足以下条件的商品可全部审核通过:
(一)符合邮乐预售商家和预售商品的基本要求,详见各行业预售商家/商品准入标准。
(二)商品报名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商品标题、图片和描述等均符合邮乐要求。
第 四 章 经营
第十一条 【限购管理】邮乐预售商家在发布商品时可设置单个消费者ID的限购数量。
第十二条 【定金管理】
(一)定金额度管理:
定金额度必须为整数且小于等于邮乐预售商品价格的25%。
(二)定金支付流程:
买家拍下商品后必须在30分钟内成功支付定金,否则系统将自动关闭该订单,取消该交易。其余环节的交易超时遵循《邮乐规则》关于交易超时的相关规定。
(叁)定金规则:
支付定金后,买家未如期支付尾款,或买家申请退款且根据《退换货规则》、《邮乐网无理由退货服务》等相关规则判定为非卖家责任的,定金均不退还。
买家支付定金,并如期支付了尾款,若商家延迟发货且订单状态为"交易关闭",则除按照相关规则处理外,同时商家需补偿买家,补偿金额为买家已支付定金的同等金额。
第十叁条 【尾款管理】
(一)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的:
邮乐预售商品的尾款金额是固定的,邮乐预售商品的价格、定金在宝贝详情页面展示。
(二)尾款支付方式说明:
尾款按照邮乐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发货管理】发货时间,以邮乐预售商品宝贝详情页面"发货时间"的描述为准,发货时间必须明确。
第十五条 【库存管理】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的商品,商家申请预售时须向邮乐提报预售商品的库存数量,提报后不得减少,只能增加库存数量。
第十六条 【退换货说明】邮乐预售商品中的定制类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其他商品适用《邮乐网无理由退货服务》的规定。
第 五 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七条 【行为规范】邮乐预售商家均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预售期间除库存售罄外,邮乐预售商品不得下架;
(二)邮乐预售商品在预售期间内,不能通过邮乐网其他营销渠道进行销售,邮乐网其他营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跨店优惠、搭配套餐、秒杀等;
(叁)遵守特殊类目的其它特殊规定。
第 六 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处理措施】
(一)商家的所有商品1个月内不允许申请进行邮乐预售;
(二)商家的所有商品3个月内不能申请进行邮乐预售;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参与邮乐预售的商家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除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自发现该违规行为之日起将同时对商家进行以下违规处理:
(一)发货时间不明确的,该商家的所有商品1个月内不允许申请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
(二)预售期间除库存售罄外下架预售商品的,该商家的所有商品1个月内不允许申请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
(叁)预售期间通过邮乐网其他营销渠道进行销售的,该商家的所有商品1个月内不允许申请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
(四)邮乐预售商品构成延迟发货的,该商家的所有商品1个月内不允许申请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
(五)邮乐预售商品进行虚假交易的,该商家的所有商品3个月内不允许申请使用邮乐预售产品工具。
第 七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邮乐预售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范;发生在本规范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月",以叁十天计算,非自然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于2015年11月0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