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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商品管理制度(新)
2023-07-13 08:50

 

保质期商品管理制度

(适用于自发货的商家)

1、自发货的保质期商品包装、保质期、生产日期信息参考标准:

  1.1 商品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涉及真空包装的食品真空包装应完好);

  1.2 商品及其外包装应分别注明保质期信息,商品与外包装上的保质期信息应一致、清晰,且均无被重复粘贴或修改、字体脱落、模糊等情形;

  1.3 商品及其外包装应注明生产日期或商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中的任一项,商品及其外包装注明的前述信息应一致、清晰,均无被重复粘贴或修改、字体脱落、模糊等情形;

  1.4 进口商品保质期信息中英文应一致;

  1.5 进口商品及其外包装应有中文说明,且中英文标注内容应一致;

  1.6 套装商品及其组套的外包装均应注明保质期信息、生产日期或商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且均应符合上述第1.2和1.3款规定要求;

  1.7 商品不得有异物,腐败变质等现象;

  1.8 临界保质期食品销售时必须如实说明。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食品,商家点击发货时剩余保质期少于10天的商品禁止销售。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两年及以上的(含两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90天;

(二)保质期在一年上不足两年的,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三)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四)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五)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六)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5天;

(七)保质期在16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3天。

1.9 化妆品商品,剩余保质期少于一年或少于三分之一保质期的必须如实说明,商家点击发货时剩余保质期少于90天的商品禁止销售。

 

2、商家录入商品保质期信息规则:

2.1 在商家中心对同一商品只能维护一个保质期,如同一商品存在多个保质期时,无论何种原因,商家均应按照保质期最短的时限录入系统,如商家需变更系统保质期时,必须将原保质期商品库存清空后方可进行变更。

2.2 对于套装商品的保质期,商家应按照套内保质期最短的商品进行系统保质期信息录入及维护,商品套装外包装按照套内最先到期商品的有效截止日期进行截止日期标识。

2.3 临界保质期商品需在商品参数信息内注明是否临保。

2.4 系统会依据参数填写的是否临保,对商品进行临期打标和提示。

3、针对商品包装、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投诉处理

   针对商家自发货的保质期商品,商家录入商品信息时应参照第2条规定定期维护商品保质期信息,发货时应按照第1条规定自行核实相关商品状态及信息,如客户收货后针对商品保质期、包装情况及生产日期等信息投诉的,均由商家承担全部责任;若商家发货商品不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要求,违规情节较轻的按“商品质量问题”违规扣5分、收取50元违约金每单违规处理;若商家发货商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标注保质期信息而实际未标注保质期信息的按商品“三无”现象扣100分并终止合作处理;若如因此给邮乐造成损失的,商家应予以全部赔偿(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

4、本规则于2023年7月13日修订,于2023年7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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