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生活供应商入驻标准
申请入驻的供应商需上传符合要求的企业资质、品牌资质、分类资质等资质信息,资质标准如下:
第一章 企业资质
1、填写的“名称”应该与入驻供应商主体名称完全一致;
2、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该与入驻供应商填写和提报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信息完全一致;
3、企业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
4、三证合一企业营业执照应为清晰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公司鲜章的复印件;
5、入驻供应商的成立时间需≥1年;
6、入驻供应商的注册资本需≥100万。
第二章 品牌资质
场景1 :供应商自有品牌的,提供商标证。
1、仅接受R标;
2、商标注册证载明的“注册人”应该与供应商入驻名称一致;
3、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图案、文字应该与供应商填报的经营品牌一致;
4、商标注册证的剩余有效期应大于1个月;
5、商标通过受让获得的,应提供商标局签发的商标转让证明;
6、其他需填写的信息须与入驻公司主体信息一致。
场景2:非自有商标的,通过授权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和授权文件。
1、商标注册证的审核标准同上(仅接受R标)。
2、授权文件应从商标注册人授权开始,直至供应商,中间应保持授权连贯,且各层级授权书应为原件扫描件。
3、国内品牌授权层级应在一级及一级以内,国外品牌授权层级应在二级及二级以内。
4、所有授权文件均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 类目标准
1、箱包鞋帽 /运动户外/厨卫刀具
1.1涉及进口商品的,提供报关单
① 报关单中载明的“商品品牌”应该与供应商经营品牌一致;
② 仅接受近一年以内的报关单,报关单需明确供应商信息和商品信息。
2、电脑数码&通信/办公电器
2.1 提供3C认证证书
① 证书中载明的“商品品牌”应该与供应商经营品牌一致;
② 证书日期应在供应商入驻申请一年以内。
2.2 涉及进口商品的,提供报关单
① 报关单中载明的“商品品牌”应该与供应商经营品牌一致;
② 仅接受近一年以内的报关单,报关单需明确供应商信息和商品信息。
3、清洁工具/清洁用品/护理用品/食品饮料
3.1 涉及卫生用品的,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① 资质的持牌方名称与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② 在有效期内。
3.2 涉及进口商品的,提供报关单以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① 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中载明的“商品品牌”应该与供应商经营品牌一致;
② 仅接受近一年以内的报关单,报关单需明确供应商信息和商品信息。
3.3 涉及食品的,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工业品生产许可证》
① 《食品流通许可证》持牌方名称与入驻供应商名称一致;
② 《工业品生产许可证》持牌方名称与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③ 在有效期内。
4、MRO工业品
4.1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需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商品目录: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9/18/content_5430900.htm;
4.2 涉及消毒产品,涉及卫生湿巾/纸巾、卫生棉(棒、签、球)、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
国产: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卫生企业许可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产品检测报告等;
进口:进口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委托进口协议。4年内申报的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如需)、2级内追溯到报关单中消费使用单位的完整链路销售授权、商标注册证。报关单的合同编号必须和入境检疫的一致。报关中需要显示商品名称、品牌名称或国外出口方与进口方公司可以匹配销售授权链路。
4.3 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商品,需要提供生产厂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入驻商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商品目录:
https://www.mem.gov.cn/gk/gwgg/agwzlfl/gfxwj/2015/201509/t20150902_242909.shtml
4.4 检测报告
① 由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或国外(SGS,ROHS, CE)等权威机构认证出具的质检报告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② 若质检报告送检主体人与商标所有人不一致,质检报告中需体现送检品牌、商品名称、规格等信息;
③ 质检报告有效期为签发日期算起4年内;
④ 质检报告不得单独使用企业要求、客户要求、产品说明书等进行检测;质检报告使用的标准被废止或者作废时,质检报告一并作废;
⑤ 若为CCC认证类别,需提供CCC;其他产品提供相应品类的质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1、邮生活供应商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管理规则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2、平台会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公示。
3、平台有权对供应商违规行为导致的媒体曝光、行政监管、消费者投诉等进行处理,并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平台有权结合实际情形及违规程度,对供应商采取必要的临时市场管控,处理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全量商品下架、供应商清退、冻结账户资金、延迟结算等。
4、本规则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于2022年7月17日生效。
公示期间,如有任何疑问可在微信公众号“邮商服-问题反馈”中反馈,问题类型选择“平台规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