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禁商品/信息】
指商家发布含有“三、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明细”中的禁售商品或信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如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等),店铺信息(如店铺装修、店铺名、店铺分类、店铺公告、店铺logo等)等。
平台根据危害程度,将违规场景分为:
Ⅰ类:主要针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出售的商品或展示的信息
Ⅱ类:主要针对会对人身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商品
Ⅲ类:主要针对商品本身无明显风险,但商品信息展示时会造成内容风险,或严重影响交易体验的商品
临时管控:主要针对突发舆情、监管要求,平台临时性管控的商品
二、如何理解“情节一般”、“情节严重”、“极其严重”?
情节一般:
发布/售卖的违禁商品数量较少,相关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对消费者和平台产生恶劣影响。
情节严重:
· 发布/售卖的违禁商品数量较多,或相关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
· 多次出现情节一般违规行为的。
极其严重:
商家屡次发布/售卖违禁商品,或单次违规商品数量较大,且相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或对平台产生重大舆情/监管风险。
三、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明细
禁止发布商品/商品信息/店铺信息 | 具体情形 | 规则背景及依据 | 违规情形 | |
一、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
| 1、枪支、弹药、军火、武器; | 枪支、弹药、军火、手雷、炸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 | Ⅰ |
2、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零部件,附属产品、仿制品及其制作方法等; | -枪支、弹药、仿真枪、气动枪、冷媒枪、砸炮枪、发令枪、消防枪、易改制的火药动力射钉枪、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 ; | Ⅰ | ||
-军火类产品说明书、军火类装备组装书或军火类相关教程 | ||||
二、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信息(一).docx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信息(二).docx
| 1、安防、警用、军用制服、国家机关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 -国家机关人员、军警、警用的服饰及配件(包括警犬服饰及配件)及其仿制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徽法》、《国旗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军服管理条例》、《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消防用品等; | ||||
2、军用、警用的设备及其仿制品; | 军用警用设备、制品、专用软件:如执法记录仪、望远镜、对讲机、警戒线、灯箱、巡逻车、阻车设备、鸣笛设备、手铐、脚镣、指铐、塑料扎带、审讯椅、胡椒喷雾剂、头盔、防弹衣、防刺服、战术腰带、八件套、网枪、防暴盾牌、强光手电、车灯、爆闪灯、防爆桶、军/警车、证件套、伸缩棍、警笛、警灯警务通、酒精测试仪等; | Ⅰ | ||
3、各类国家机关的徽章; | 国徽、党徽、警徽、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大型悬挂徽章; | Ⅰ | ||
4、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Ⅰ | ||
5、警用或军用标志,警察、军人或相关组织的名义; | -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察”标志; | |||
-使用“警察、公安、公安局,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 | ||||
三、管制器具类
| 1、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包括危险玩具类; | -电击器、发泄球、捏捏乐、人造雪粉、电人口香糖、面粉礼炮、水弹枪、带电气球、防身喷雾、辣椒水、吹箭、吹刺、吹针、袖箭、麻醉针、麻醉枪及配件、麻醉吹管、催泪器具、臭屁包等; |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 | Ⅰ |
-包含醋酸钠、过氧化氢等危险化学品为原材料的实验玩具,如大象牙膏、点水成冰等科学实验玩具 | ||||
2、管制类刀具、飞镖、弩及其配件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具; | -西洋军刺、刺刀、拳刺、手刺、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或尖刀(单刃、双刃或三棱); | Ⅰ | ||
-柴刀、伞刀、镰刀; | ||||
-茶剑、茶刀、茶针、蒙古刀、汉刀、唐刀、清刀、太极刀、唐剑、汉剑、太极剑、短剑、武士刀或套刀商品且宣传为开刃; | ||||
-开刃工艺刀剑; | ||||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 ||||
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 ||||
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 ||||
-其他器具: | ||||
如飞镖、强威力弹弓、弩及其配件等; | ||||
四、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类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类+”信息.docx
| 1、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发射装置; |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及其容器,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瓦斯气瓶、磷、硫磺、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 | Ⅰ |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及其容器。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衣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 ||||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 ||||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 ||||
-易燃易爆物品发射装置:如仙女棒、火药、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 ||||
-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 ||||
-粉状或颗粒状朱砂; | ||||
-火石烟花类商品; | ||||
2、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Ⅰ | |
3、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收录的化学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等法律法规 | Ⅰ | |
五、***及相关工具类
| 1、***、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 ***、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如***(包括***、花、苞、叶)、吗排、可卡因、***、***、***、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2、***吸食工具及配件、介绍制毒的方法、工艺及相关产品; | -吸毒工具如:烧锅、冰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Ⅰ | |
-介绍制作***的书籍、软件等; | ||||
3、涉毒类商品; | -含有***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非化妆品类商品不适用第2条; | ||||
4、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 | -含有宣扬***亚文化等涉毒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文化衫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
-使用***名称的同音字、异形字等擦边球宣传商品,如使用***、云栗壳描述调味类商品; | ||||
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商品.docx
| 1、含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或不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诈骗网站等; | -含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或不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诈骗网站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漏绘、错绘国家领土的地图图形及其制品; | ||||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地图产品; | ||||
2、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 -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未经授权使用国内外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形象进行商品宣传; | ||||
-利用特型演员现象模仿/冒充领导人进行商品宣传; | ||||
-恶意或不当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提词、讲话内容或词汇进行商品宣传; | ||||
3、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 -以周易、命理名义预测国运、政府政策动向、自然灾害;含有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以运功等方式治疗疾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利用相关商品宣扬封建迷信,包括但不限于:改运、诅咒、巫蛊、法事超度类服务、平安符、占卜用品、星座运势推算类商品、算命商品、祭祀用品、塔罗牌等推测运势类商品; | ||||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 | -宗教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宣传宗教教义、宗教活动以及借助宗教用品营销(如佛龛、佛香、僧袍、供佛桌、念佛机等宣传佛用商品)违规举行宗教仪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特定人群出镜的定制类视频服务,如喊话、举牌或祝福等; | ||||
-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地域或群体发表歧视言论; | ||||
5、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如宣扬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 ||||
-损害国家荣誉、名誉的商品或信息,如对中国使用辱蔑称谓的商品或信息; | ||||
6、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 | -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的信息;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
-传播或评议宗教活动的信息; | ||||
-不当使用国家政策、会议、纪念日进行商品宣传; | ||||
-不当使用社会冲突、纠纷或事件进行商品宣传; | ||||
七、色情、暴力、低俗类
| 1、含有淫秽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哄睡陪睡叫醒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低俗教程,如PUA教程、搭讪教程等; | ||||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 催情类商品、迷药、听话水及人造处女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
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写真等; | ||||
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 ||||
4、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商品; |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
5、网络低俗产物; | -展示或描述裸体、性器官、性行为、女性裙底或其他露点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
-网络低俗语言或辱骂; | ||||
-恶搞低俗食品等其他网络低俗产物; | ||||
6、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的化妆品、服装服饰等; | 两性用品及周边相关的化妆品、服装服饰、情趣用品等; | 该类商品在商品宣传过程中存在较大内容风险 | Ⅲ | |
7、软色情相关信息; | -使用真人模特展示的儿童内衣内裤等商品; | 《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含有不雅姿势的童装商品,如撅臀、趴档(趴腿)、张开腿露隐私部位等; | ||||
-发布儿童穿着破损贴身衣物的商品; | ||||
-发布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如下装穿戴后向上拉扯、向下脱等; | ||||
-含有性感词汇宣传的童装商品; | ||||
8、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信息; | -含有违规儿童信息,如化妆品类商品信息中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等违规儿童模特肖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 Ⅰ | |
-含有血腥、暴力、致死(残)或虐待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儿童邪典等; | ||||
八、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 1、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 | -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藏手机神器、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如遥控色子、透视扑克、自动翻牌器、六合彩、老虎机、暗宝、彩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法律法规 | Ⅰ |
-赌博教学类书籍 | ||||
2、较易转化为赌博工具的休闲娱乐设备、带有赌博性质的珠宝玉石; | 如有赌石性质的玉石原石; | 该类商品在商品宣传过程中存在较大内容风险 | Ⅰ | |
3、抽奖类商品; | 抽奖类商品,如一番赏、游戏的抽奖、随机道具的序列号、实物类商品抽奖;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4、违规盲盒类商品 | 非出厂即盲盒类商品,如:快递盲盒、活体动物盲盒、珠宝盲盒、脱单服务盲盒、酒类盲盒、3C数码盲盒、旅游服务类盲盒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不适合以盲盒/福袋形式发布的商品 |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 | Ⅱ | |
5、明示或暗示赌博信息的商品 | 使用“逢赌必赢”等相关信息进行商品宣传; | 《电子商务法》、《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 Ⅱ | |
九、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信息.docx
| 1、 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等; | -用于监听、监视、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如手机监听卡、窃听器、透视眼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I |
-具有监听、监视、录音功能的商品:如伪装烟感器式、笔式、打火机式、钥匙扣式、U盘式等; | ||||
2、 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 -偷窥及非法记录的设备:如反猫眼偷窥设备等; | |||
3、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 -破解账号密码、入侵、强制进入的软件、工具、教程、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
-黑客论坛的账号、邀请码,黑客教程; | ||||
-无线信号扫描工具、软件、教程及服务等; | ||||
-售卖木马、病毒或计算机漏洞类软件及硬件 | ||||
4、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 Ⅰ | |
-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 ||||
5、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 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法律法规 | Ⅰ | |
十、医药、医疗器械及特妆类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医药、医疗器械及特妆类+”信息(一).docx 规则解读-禁止发布“医药、医疗器械及特妆类+”信息(二).docx
| 1、处方药,包括国产、国外药品; | -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处方药、境外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平台在监管部门指导原则下认定的成分、功效等方面与在售药品存在相同或相似性,可能被监管认定为药品的商品,如蜈蚣丸、千里追风膏或境外活络油。 | ||||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的假药、劣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Ⅰ | |
3、医疗课程、诊断及咨询服务; | 医疗诊断、课程及咨询服务,如在线诊疗、医美(医疗美容服务)、口腔护理/治疗、基因检测、产后康复、康复疗养、心理咨询、问诊、针灸、纹身、整形服务、减脂、增高、疾病治疗、偏方秘方课程、涉及食材药材课程、保健课程、两性健康及孕产课程、医学科普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 | Ⅱ | |
4、医疗器械; |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Ⅱ | |
-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医疗器械”,如刮痧板、牙科医疗器械、妇洗器、皮肤赘生物刮除器、吸痰器等; | ||||
-特定类目下的相关商品除外: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的商家发布在指定类目的商品,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销售的商品; | ||||
5、具有高危风险的药材原料; | 槟榔; | 商品具有致癌性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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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决
- 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