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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乐平台信息发布规范
2016-08-19 10:55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邮乐平台的整体环境,更好地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统一网站信息发布规范,维护邮乐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则和协议,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邮乐平台第三方商家(以下简称“商家”)所发布上传的店铺页、活动页、商品标题、广告语、商品详情页等。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商家店铺页

商家店铺页是指商家店铺整体宣传的页面,用于热销商品的展示和活动的承接。

第四条 商家活动页

商家活动页是指商家用于宣传和开展营销活动的页面,包括图片和文字等宣传形式。

第五条 商品标题

标题是体现商品品牌、属性、品名、规格等信息的文字。

第六条 副标题

商品标题下方的显示灰色字体称为商品副标题。                                         

第七条 商品详情页

商品详情页常用于体现商品的成分、性能、功效、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信息。商详页一般采用图文结合的形式,以丰富买家的视觉体验。

 

第三章 信息发布规范

  第八条 信息发布通用规范

8.1 商品页面不允许出现其他电商平台的链接或信息,不允许出现商家自有的客服、销售电话及售后服务电话、网址、即时通讯账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商家实体店等未经邮乐批准的信息。

8.2 商品页面宣传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8.3 无商标使用权的商家在商品详情描述时不允许在任何位置出现品牌LOGO及商标;汽车用品及配件类商品除汽车商标所有人授权外,不能在商品上出现第三方的汽车商标;

8.4 同一商家的同一品牌的LOGO及商标必须体现统一颜色和形式,且LOGO及商标不得为水印形式;

8.5 商品页面宣传中的所有内容必须与商品或商家品牌介绍、企业信息简介等自身属性相关;

8.6 商品页面宣传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8.6.1 国家级、最高级、顶级、第一、最合适、最超值等绝对化用语;

8.6.2 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产生误解的,与商品事实不符的信息;

8.6.3 商品页面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证实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实验数据、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进行商品宣传;

8.6.4 使用驰名商标及国家免检等禁止用于宣传或已经禁止使用的国家认证进行宣传;

8.6.5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8.6.6 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8.6.7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8.6.8 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

8.6.9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6.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7 商品页面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宣传。

8.8 页面宣传中的文字内容应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8.9 不得出现其它(非邮乐)平台或竞争对手的标识及明显复制、抄袭非邮乐平台的内容等可能涉及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九条 特殊品类信息发布规范

9.1 普通食品及膳食营养补充剂信息发布规范

9.1.1 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9.1.2 禁止页面宣传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且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9.1.3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9.1.4 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9.1.5 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9.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9.2 保健食品信息发布规范

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所描述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宣传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9.2.1 宣传不使用商家的产品可能导致或加重某种疾病的语言、文字;

9.2.2 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宣称“保证治愈”等;

9.2.3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9.2.4 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9.2.5 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的作用;

9.2.6 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无效退款”、“XX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内容;

9.2.7 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9.2.8 使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9.2.9 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9.2.10 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等;

9.2.11 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9.2.12 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

     9.3 医疗器械信息发布规范

9.3.1 医疗器械页面宣传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9.3.1 页面宣传中必须显著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

9.3.2 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

9.3.3 页面宣传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9.3.4 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9.3.5 商家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或所患疾病产生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3)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4)含有表述该产品处于“热销”、“抢购”、“试用”等的内容的。

9.3.6 页面宣传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6)含有无法证实其科学性的所谓“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7)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

(8)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含有“唯一”、“精确”、“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

(9)声称或暗示该医疗器械为正常生活或治疗病症所必须等内容;

(10)含有明示或暗示该医疗器械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9.4 化妆品信息发布规范

9.4.1 化妆品商详页进行宣传必须符合以下内容:

   (1)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2)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3)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9.4.2 页面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4)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5)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9.5 电子烟信息发布规范

9.5.1 页面宣传需遵守“不能因为电子烟宣传信息的发布,而诱导一个不抽烟的人抽烟”的前提。

9.5.2 电子烟页面宣传中必须明确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9.5.3 页面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诱导/鼓励人吸烟、诱使/怂恿人产生尝试欲望或给人带来类似烟草快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明示或暗示戒烟等疗效的描述;

   (6)明示或暗示对人体绝对无害的描述

   (7)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9.6 含酒精饮用品信息发布规范

9.6.1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含酒精饮用品,其页面宣传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行管理。

9.6.2 页面宣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饮酒的动作;

   (3)未成年人的形象;

   (4)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5)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

   (7)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8)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

     9.7数码电器信息发布规范

9.7.1 大家电安装过程涉及另外收费的,必须页面详情注明。

 

第四章 处理原则

  第十条 处理原则

  商家发布的信息如不符合本规范,邮乐将依据《邮乐商家违规管理规范》等平台规则及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进行违规处理,并有权下架违规商品或删除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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