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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开票须知

各位商家,您好!

 

相关法规摘要

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

 

自2017年7月1日起,商家以往归类开具的“食品”“家居用品”“数码家电”“箱包鞋帽”“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等这种大类开票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的商品明细如实开具,并且商品的销贷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而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公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注:1、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按商品适用的税率做税金补差;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补差金额为根据商品适用的税率计算出的税额减可抵扣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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